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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商 政 策

为全面回快工我区经济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对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注册登记方面
1、放开经营范围和经言方式
除国家明文规定的禁营项目外均可经营
取消对非公有帛经济经营方式的限制,除国家特殊管理的营销方式外,允许其自主确定营销方式。
2、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
开办个体、私营企业取消审批制,实行注册制。视行业企业类别当放宽注册资金标准,放宽资金到位数额限制,全部资金可在一年内到位,届时提交验资证明,核发执照正本。
除去国诗歌规定的特殊行业外,实行“一照先行,余证后补”的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副本,先行经营,在限定时间内后补有关部门许可证。
3、实行工商注册“一条龙”办公制度,审批发照一次完成。
4、企业下岗人员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申办个体、私营企业,持原单位呀下明,除执行以上条款外,同时减斗收取注册登记费用;特困职工凭据《特困证》可办理临时营业执照,同时免交各项收费。
5、凡进入吉林(龙潭)墢工星火技术密集区中开发区(以下开发区)各行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及冠以市名的企业)的审批、登记、发照和其它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由集中开发区工商管理分局办理,市工商局备案。
二、财政、税费方面
6、对引进、新办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获利之日起,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3年。
7、新办企业安置下岗分流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0%以上的(含混0%),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核准,按先征后返办法,免征企业所复税3年,减征召0%增值税3年;安置下岗分流人员比例达不到顶0%的,按实际达到比例下调减免比例。
8、外商投资及域外投资启动“双停”企业的,从正式启动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先征反返的办法返还5年。
9、技贸企业从认定之日起,前2年企业所得税免征,后3年7.5%征收。
10、本地、外埠和国外企业投资新建各类市场和进入新建市场经营的,按先征后返的办法,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3年,允许试营业余者个月,在试营业期间免收工商理费。
11、积极推进区属企业及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经营,对改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额不予限制,董事长、经营持股额原由上为本企业员工平均持股额的5-10倍。
12、鼓励区属企业及城镇集体企业出售,租賃和转让,多渠道盘活存量资产。
13、对兼并、承包、租赁区属及城镇集体亏损企业经营期在里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前3年全部返还,后2年减半返还。原企业所欠税款可分3年补缴,当所缴租金或承包费等于于租赁或承包基年资产评估值时,双方同意租赁方或承包方即可取得被租赁方式或被承包方的资产产权。
14、鼓励各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兴办第三产业,按先征反返的办法免征所得税5年。
15、实行投资者收费许可证和缴费登记卡制度,凡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均按下限执行。
16、集中开发区内新办企业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17、集中开发区内新办的生产型企业,免征2年所得税,期满后,经集中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延长2-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8、集中开发区内新办的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生产型“三资”企业、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创汇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5年免征,后5年按7.5%征收,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征收。
19、外商及域外投资者在集中开发区内新办企业,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入本企业,或者作为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返还其新增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0、集中开发区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10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1、集中开发区内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3-5年按7.5%税率征收企业税。
22、涉及集中开发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由集中开发区管委会办理,在不能直接减免的情况下,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解决。
23、在集中开发区外新上的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的星火技术项目,可享受集中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三、奖励政策方面
24、引进的人才对企业贡献较大的,以本企业上一年度经营水平为基数,年增利润(或扭亏)在10万元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年实现缴税额财政体制收入的10%,企业另按实现税后利润的10%计提奖金,对引地的人才,实行双重一次性奖励。
25、对为企业引进人才牵线搭桥的中介人,按引进人才应得奖金额的20%,由企业发给引进人才奖时,一次性奖励中介人。
26、对引进境外、域外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在企业投产或运营后,由同级财政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一次性奖励中介人cf引进1000万元以下项目的,在企业投产或运营后,由同级财政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3%一次性奖励中介人。
27、对引进两年内可收回投资的项目,年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利润5万元以上,对中介人的奖励由企业按当年或次年足年实现税后利润的5%一次性计提奖金cf引进五年内可收回投资的中长期项目,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利润在40万元以上的,对中介人的企业按实现税后利润的10%一次性计提奖金。如两年都没有完成规定标准,从第三年起义不再享受该项奖金。
28、引进项目,并取得经济效益,年实现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对中介人的奖励由企业按销售收入的2%一次性计提奖金。
29、引进无偿赠款、赠物者,由爱益单位按赠款额(赠物折合人民币)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引进国内低息资金者,使用期在一年以上。按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为我区拆借到高息资金者,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可按到位资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30、对新引进企业,按其正常性经营第一年对同级财政体制收入贡献额的30%奖励企业;30%奖励中介人。
31、对区财政贡献较大的各级各类企业,由同级财政对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进行奖励,具体办法由区政府另行规定。
四、土地环保方面
32、用地审批。凡我区审批权限内的,可以在正常报批的前提下边干边批。集中开发区内土地征用、审批、发放土地证及管理工作,属市土地局委托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由集中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土地管理分局负责办理。凡属省级审批权限的,积极做好衔接工作,定期限,帮助用地单位办理用地手续;对有投资意向的用地单位和个人,积极做好用地政策的咨询服务工作。
33、转制、新办企业,涉及到土地资产处置的费用,按现行政策中的最低标准处理,并及时发放土地使用证。
34、投资者可采取征用、受让、租赁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受让后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也可以作为参股或联合的条件。
35、域外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用地面积较大,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可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交纳。
36、使用集体土地新开办非公有制企业,不占用耕地,在办理征地或临时用地手续时如已付清集体经济组织应得费用的,其土地管理费可视生产情况,给予一定的优惠。
37、域外投资兴办的教育,科技以及公益性的文化、医疗卫生和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免交场地使用费。
38、新办个体、私营商业网点、住宅改建的商业用地,两年内不收取土地使用费。
39、企业经济运行困难的,在收取土地费用时,可给予适当照顾。
40、鼓励外商在集中开发区内成片开发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基准地价可给予优惠,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1、外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的联营条件;外商投资兴办的了出口创汇型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及交通、能源等企业用地,对其土地出让金(地方留用部分)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照顾。
42、承包租赁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发展多种经营的,收费标准按下限执行,对包租年限不作要求。对承包租赁地理环境比较差的荒山、荒地,达到绿化目的,其费用从优。
43、企业排污费的收缴标准,按国家收费标准下限执行。
44、集中开发区环保管理,由管委会委托环评部门进行区域总体环境评价后,区内新上项目,由管委会统一管理,按市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五、劳动人事方面
45、对新办的固定资产在3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第一年可免收临时用工管理费,第二年减半征收。
46、对新办企业安置龙潭区所属企业下岗分流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免收用工管理费1-2年,同时免收城市扶困基金1-2年。
47、兼并、收购区属企业及城镇集体企业的,对原有企业职工,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允许一次性买断工龄。
48、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可以通过借用、辞职、提前退休、保留干部身份等形式领办、创办个体私营企业,或者到个体私营企业从事具体工作。借用人员原职级和待遇不变,并享受所在企业的奖金和补贴。保留干部身份的期限为1-3年,工龄连续计算,正常晋升档案工资。上述人员所在单位的编制不变,人员不增。对辞职人员一次性发给辞职金(辞职金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辞职五年内又被录用为国家干部的,由录用审批部门收回全部辞职金,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申请提前退休的,可按法定退休年龄提前3年办理退休手续。
49、凡通过辞职、调转等形式流动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保留本人的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其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
50、对外地调入我区的急需专业人才,待遇从优,区人事部门协助用人单位办理手续,免征城市增容费。户口暂不迁入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人事部门《特聘工作证》,聘期为人-5年。聘期内,凭此证享受常住户口待遇。允许先行试用后办理调转手续。进入企业的高级人才可以突破档案工资,实行年听觉与经营效益挂钩,效益增长,工资相应增加,上不封顶。到乡镇企业的干部工资上浮1-3级。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乡镇企业的,可以直接定级。
51、对换集中开发区企业急需要的短线人才,可以采取先聘任后办手续的办法予以录用,由管委会重建人事档案,工龄连续计算,并保留原来身份。管委会可按规定评定中级以下(含中级)各类专业技术职称。
52、非公有制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技术(业务)职称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53、对发展经济贡献大的企业要主经营者子女中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安置工作。
54、企业经营者为非城镇户口,其企业年税收达到宵0万元以上的,可以为其本人及亲属一次性免费办理城镇户口2人,年税收达30万元的,可一次性办理1人。
55、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年创税收30万元以上的其子女入龙潭区重点学校,除正常学杂费用外,免收其它一切费用。
六、企业保护方面
56、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为龙潭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保护其正常经营,不受滋扰。
57、执纪、执法和司法部门要积极技术和保护勇于改革创新,为区域经济做出显著贡献的经营者。对政府挂业,采取对法人代表的传讯、拘押、逮捕,对企业查封帐户和冻结,扣押财产等措施,需事先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在决定处理之前不得扩大影响。
58、执纪,执法和司法部门维护经济发展大局,需向国家、省、市反映重要情况和问题,必须先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汇报沟通,然后方可上报。
59、对因政策不配套而导致的失误问题,不追究执行者责任。同一问题出现不同规定,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执行;允许企业在不违背国家法规的前提下,采取变通的办法解决资金、能源、运输、销售等方面的困难。
60、坚决打击各种刑犯罪,为发展经济创造良好安定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利益不受侵害,对那些团伙、恶势力,滋扰、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61、不允许以任何理由给企业增加不合理的负担,各种收费,以国务院、省政府文件为准,各种检查、评比以市委、府文件为准。
62、各部门一准出台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摊派、集资、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不准强行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派订各类刊物、杂志、书报、音像制品和编撰的图片书籍。各收费部门实行收费费卡和收费许可证制度,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63、对乱再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企业有权拒绝,如遭到刁难,可直接向区委、区政府反映情况。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向企业“吃拿卡要报”以及索贿受贿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4、进一步加大打假力度,规范市场,扶优治劣,保护我区企业名优产品不受假装冒侵扰,确保全区经济健康发展。
七、其它方面
65、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业主及从业人员,同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享受同等政治待遇。推荐优秀私营企业家和先进个体劳动者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66、与经济工作相关的部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凡是重大工作事项达不到时限要求的,取消部门领导当年岗位责任制奖金,并追究领导责任。
67、集中开发区内企业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给予其他优惠照顾的,可视具体情况,由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68、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超出本规定不属本区管辖范围的,采取一事议,特事特办,急事快办的原则,保证在龙潭区内为经济发展提供最佳服务,最优政策,最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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